本帖最后由 吴旭 于 2020-12-13 11:33 编辑
“人本”即“以人为本”,即以学生为本。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为了学生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一切为了学生,简称“三个一切”。 一、为了学生一切:这里“一切”指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发展,我们的终极目的是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既是素质教育的要求,也是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的核心。可以从教育目的的角度理解。 目前我国教育目的存在异化的现象: 1.注重知识的传授,学习和实践脱离。 在我国的教育实践中,从小学开始一直到大学,基本上围绕“教师说教——学生做题巩固——教师说教”的模式进行,学习没有和生活产生联系,学生成了知识的容器,把获得既定的知识当作了终极的目的。这种教育割裂了学习和生活之间的联系,导致我们的学生知识丰富,考试能拿高分,但动手实践能力不强,创新能力欠缺。 2.重视智育,忽视德育、体育、美育和劳育。 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在现代教育过分注重学生的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劳育退而居其次,有时甚至被完全忽视。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片面地追求学生的考试分数,考试考什么,教师就教什么,这严重有悖于教育的终极价值。 3.忽视学生个体的多样性与个性。 教育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的另一个含义是使个体的个性得到发展。但环顾今天的教育,小升初、中考、高考,包括考研无一例外地以考试分数为准绳来挑选学生,学生为了达到合格的标准,努力朝着考核标准奋进,这极大地抹杀了学生的个性。
教师处于整条教育目的链的终端,在教育目的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起着“守门人”的作用。教育目的的异化与否,教师肩负着最终审核的职责,因此要发挥教师在教育目的执行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首先,教师应有意识地完善自己的人格、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培养自己完美的道德面貌,只有全面发展了自己的教育者,只有认同了全面发展理念的教育者,才能在教育实践中真正去践行旨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其次,教师在制定自己教学目标的过程中,要时刻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终极目的为准绳,衡量自己的教学目标是否符合标准,防止现实的教育实践偏离教育终极目的的现象发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注重五育并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使学生成为一个全面发展的人,从而最终实现教育目的终极诉求。 二、为了一切学生:这里的“一切”指所有的学生,有教无类,一视同仁,可以从从教育公平的角度理解。对于教师来说,首先要做到的就是课堂教学公平。 课堂公平就是在课堂教学中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机会,教师平等对待每个学生,根据每个学生的个性特征及其发展水平,施以适合其发展要求的教学,使每个学生能够按照自己的需要,发展成为最好的自己。 由于现实中存着很多课堂教学中的不平等现象,如:(1)教师因学生的某些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这种因素有很多:比如学生的成绩、性别、与已的相似性、是否可为老师提供某种便利、学生的相貌等。(2)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空间位置等,如好学生坐前面,差生坐后排等。后排学生的视听效果显然没有前排的学生好,且容易放松警觉,不认真听课。另外,教师的关注点往往集中在课堂的前排,很少能照顾到后排的学生。这些都会导致课堂教学中不平等现象的出现。 课堂公平是否可以真正实现,关键在于教师的职业道德,在于教师如何处理这些差异。关于这一问题,冯建军在《课堂公平的教育学视角》中给出了课堂公平的如下的解决办法,可以供我们参考。(见文章结尾处插图) 三、一切为了学生:这里的“一切”指教育活动中一切要素作用的发挥都要围绕学生的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我们可以从教育系统论的角度进行理解。 教育系统即由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的教育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体。其中比较认同的观点是四要素论,代表人物为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她在《教育概论》中,将教育的四要素描述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教育内容与教育物资。 传统教育理论都把教育看作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某种影响从而使其思想和行为发生变化的活动。这是一种简单地将受教育者当作教育客体的思想。然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不是简单的主体——客体,改造——被改造的关系,教育是受教育者在与它的交往对象(包括教育者和其他受教育者)的共同实践中发展自身的过程,把人当作客体的教育,最多只能算是对动物的训练。 从这个角度出发,在教育活动中,教育者只有把受教育者当作主体,才可能认识到受教育者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这也就意味着不存在绝对的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育就意味着在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中的生成过程。它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共同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开发、占有和消化人的发展资源,从而生成特定的、完整的、社会的个人化过程。又因为“我们”(受教育者)是在已有的背景知识上对“教育内容”进行理解和解释,所以无论是机械学习还是理解学习都一定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学即传授教育内容时,要尊重和理解这种差异,要细心,耐心地对待每一位学生。教育活动的运行离不开教育物资,并有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最低限度的具体标准是随时代、具体国家的发展水平而变化的。在教育物资低于基准线的情况下,教育中的“物”的构成要素,就成为教育活动能否开展的决定因素。但是如果这个基本要求已经达到,那么,教育物资的改善只是有利于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条件,而不能对教育活动的展开起决定性作用,也不是学校水平或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志。在教育活动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活动的主体。教育物资的问题,通过人的努力都能克服或得到部分补偿。 只有处理好教育活动各要素之间的关系,使各要素处于一种和谐的状态,才更有利于保障和实现“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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