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静敏 于 2023-9-8 08:47 编辑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要工作。为加强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时限要求: 党员必须每月向党组织交纳一次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2.党费缴交方法: 党员每月15日前(节假日放假顺延)主动向党支部组织委员缴纳个人当月党费;党支部的组织委员负责本支部的党费收缴工作,一般情况下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上交市直机关工委,并将开具收据存档。 3.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标准):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4.党费公布: 党员缴纳的党费情况由党支部每季进行公布。 |